建昌侯張闿,匹夫一怒,血濺五步。趁陳王寵,輕車簡從,夜入館舍。驟然發難。素知陳王寵有勇善射。故出手便置其于死地。本欲拿陳國相駱俊為質,呵阻陳國護衛,索要傳國玉璽并趁機逃生。豈料駱俊,剛烈不屈,飲鴆而亡。
臨死前,命護衛捉拿刺客,休要放走一人。
陳國護衛,前赴后繼。殺盡江東刺客,獨留匪首張闿,押入死牢。尚不及交由國中官吏審理,衛將軍曹操已奇襲王都。
陳國上下,人心惶惶,不知所以。自顧尚且不暇,又如何能為國主,報仇雪恨。
張闿,自知難逃一死。如死狗般,拖入殿中。
“你便是江東建昌侯。”曹孟德空置王座,居高下問。
“正是。”張闿聞聲作答。
“何人指使。”
“江東天子。”
“所為何來。”
“取傳國璽。”
“因何刺陳。”
“……”張闿悶聲不答。
得曹操眼神示意。程昱遂將傳國玉璽,奉至當面。稍后,又命人為其松綁。
“且看,此是何物。”曹操笑道。
張闿不敢忤逆。開匣一觀,頓時大驚:“將軍何意?”
曹操言道:“完璧歸趙。”
腦筋急轉,張闿幡然醒悟:“莫非,將軍不殺我。”
“不殺。”曹操言道:“君且速回。”
“多謝!”張闿取傳國玉璽,稱謝拜退。殿外已備好干糧馬匹。這便心神大定。不由分說,翻身上馬,疾馳而去。
一路馬不停蹄,入淮見袁術。
與程昱并立殿外高臺。目視張闿倉惶南下,曹孟德忽問:“袁公路當如何?”
“卑下竊以為,張闿命休矣。”程昱答曰。
“何以見得。”曹操笑問。
“諺曰:‘狼子野心。’袁術必殺之滅口。傳國玉璽,恐難過江。”程昱慨嘆。言下之意,袁術必截留傳國玉璽,殺張闿以滅口。如此,除曹操等寥寥數人,無人知曉玉璽下落。至于,袁公路因何,私藏玉璽。正因袁術不欲獻往江東。換言之,在袁術心中,江東合肥侯絕非明主。
曹操亦有感而發:“董賊受誅,群雄并起。跨州連郡如陶謙、劉岱、劉表、劉焉、袁紹、袁術、呂布者,皆嘗雄視一時。江東二袁,假其世資,以撼天下。紹舉二州之眾,虎視荊徐;術據壽春,以擾江淮。皆為國賊也。某必除之。”
程昱含笑無語。
曹孟德將傳國玉璽,“完璧歸趙”。未嘗沒有,離間之意。
此時,將心比心。曹孟德不覺二袁有絲毫篡漢自立之野心。誠如,捫心自問,曹孟德亦無篡漢之意。
所謂時勢造英雄。非事到臨頭,后事如何,不可盡知也。
“將陳王寵與淮泗諸王,往來書信,悉呈甄都。”曹孟德已有定計:“命侍御史,上疏劾奏。淮泗諸王,陰結盟約,有違‘左官附益阿黨之法’。”
“喏。”程昱領命。
所謂“左官附益阿黨之法”,乃是“左官律”、“附益法”、“阿黨法”等,一系列限制諸侯王權之律令總稱。
《漢書·高五王傳·燕靈王劉建傳》曰:“自吳楚誅后,稍奪諸侯權,左官附益阿黨之法設。”
其一。“仕于諸侯為左官”。注曰:“人道右上,今舍天子而仕諸侯,故謂之左官也。”今漢以“右”為尊,以“左”為卑。出仕朝廷,稱右官,仕任諸侯,為左官。
前漢時,左右尊卑,涇渭分明。出仕諸侯,受諸多限制。譬如,不能居于京城,不能擢為朝官,諸侯犯法,需連坐論罪等。且不經中央派任,而私仕于諸侯,即為“左官罪”。《漢書·嚴助傳》,記有外與諸侯私交,而被棄市之案例。
如此可知。薊王當初,不過十里少年。萬幸求得“便宜行事”之權。且凡有封賞,皆上表朝堂,請天子下詔。故有“表賜”,“另表”二字。
其二。《漢書·諸侯王表》曰:“設附益之法。”注曰:“封諸侯過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
乃指,朝臣交結諸侯,助其獲不正當得利,或受諸侯王賄賂,皆為“(阿)附(受)益”,重者亦被棄市。
其三。“諸侯王有罪,傅、相不舉奏,謂之阿黨。”
所謂阿黨,是指諸侯有罪,傅相不舉報,則傅相有罪,重亦至棄市。
三罪之外,還有“出界罪”。
諸侯王,擅出國界,依法降為侯爵,或“耐為司寇(司寇,戍邊御寇二年,勞役之一種)”,情節嚴重,可處死刑。
曹孟德,命曹黨群起上疏,劾奏淮泗諸王,犯左官附益阿黨之法。看似不分輕重,將三罪并列,欲數罪并罰。實則,玄機暗藏。
曹氏父子,欲大興“阿黨法”:諸侯王有罪,傅、相不舉奏,則犯阿黨之法。輕者免官,重至棄市。
料想,淮泗諸相,遂為王太師門徒。且自赴任,治國安民,頗有政績。雖不至棄市。然阿黨去官,在所難免。
循二黨慣例。王黨去官員,必由曹黨補全。
如此,當可除徐州四相,暗通呂布之禍。
且曹孟德上層罪證,亦有取舍。涉及前朝傳位舊事,一概不提。淮泗諸國往來,則事無巨細,大書特書。
其用意,不言自喻。
奈何鐵證如山。尤其往來國書,皆有璽印,無從狡辯。書報甄都,朝野上下,一片嘩然。
正如“推恩令”、“左官律”、“附益法”、“阿黨法”、“出界罪”等。
削諸侯、抑豪強、奪相權。漢廷多措并舉,乃為最大程度,限制宗室王權。行中央集權。
涉及漢室大位。便是少年天子,亦不敢掉以輕心。
恰逢朔望大朝,百官列席。
董侯遂命御史中丞荀彧,將侍御史上疏,當殿誦讀。稍后,將淮泗諸王暗行不軌之罪證,公之于眾。
可想而知。必引口誅筆伐,群起而攻。
義憤填膺,乃至聲淚俱下,比比皆是。
見時機已到。董侯居高下問:“太師,以為如何?”
“回稟陛下。”王太師持芴奏對:“淮泗諸王,犯左官附益阿黨之法。皆有實證,宜交有司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