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最后一個狠人  第750章 司法改革

類別: 歷史 | 兩宋元明 | 大明最后一個狠人 | 大明第一帥   作者:大明第一帥  書名:大明最后一個狠人  更新時間:2021-03-31
 
朱由檢上前詢問道:“敢問官差小哥,這法院是管什么的?”

這名官差頭戴六合一統帽,身穿青衣,外罩紅布背甲,腰間束著青絲織帶,是典型的快手服飾,他們和應捕合稱“捕快”,負責地方治安。

只聽這名快手道:“朝廷下了新規矩,以后縣尊老爺不管審案了,所有案子都必須經巡檢司備案,統一到這法院審理!”

朱慈烺分化了知縣的權利,將地方司法權單獨拿出來,由典史負責一縣的司法案件,并將典史的品佚提升到了八品。

“巡檢司負責抓人,法院審案?”朱由檢再度詢問。

那快手點頭道:“是這樣的,這條新政從明年正旦開始,與新的《大明律》一起在全國正式頒行,縣尊老爺的日子不好過咯!”

看著這座新衙門,朱由檢若有思諾思。

按照大明之前,一個縣的各級官員,分工明確,唯一模糊的就是司法權。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事關民生,朱由檢也在報紙上看過前段時間鬧的轟轟烈烈的“路引案”。

只是他沒想到,朱慈烺竟利用這小小的案件,不僅掃除了朝中大量反對新政的官員,還將地方整治了一遍,更是削弱了地方官員的權力。

這都沒什么,讓朱由檢眉頭大皺的是,這家伙竟然修改《大明律》,這是妥妥的在挑戰祖制啊!

《大明律》是什么?

這是大明的根本法典,洪武三十年最終頒布后,太祖皇帝朱元璋嚴令“定律不可輕改!”,“子孫守之,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

什么意思?也就是誰改誰犯罪!

在這種祖制下,大明歷代君臣對《大明律》都是代代相承,無敢輕改的。

弘治、嘉靖、萬歷三朝,雖然為了變通改過一些,也是重新制定《問刑條例》補充,萬萬不敢拿著《大明律》動筆。

誰能想到,天武一朝,不僅皇帝主動提出修改《大明律》,還召集內閣、軍機、大理寺、都察院等所有重要部門參與其中,一起修改!

只因天武帝在奉天殿上問了一句:“朕要重修《大明律》,誰贊成?誰反對?”

顯然,還能站在奉天殿上的,都是天武一朝的忠臣良將,無一個大臣對此提出異議,更沒有人跳出來提祖制的事,全票通過修改《大明律》。

當然了,朱慈烺并沒有大動《大明律》,因為《大明律》是此時世界先進法文化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一部獨具特色而又居于當時世界法制前列的重要法典。

《大明律》是李善長和劉伯溫等人編寫的,適應形勢的發展,變通了體例,調整了刑名,肯定了人身地位的變化,尤其注重經濟立法。

比如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關于錢糧等人民財產之事,定罪較重。

朱慈烺稍改了幾條后,只對《大明律》的五刑、十惡、八議等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律法被細化完善。

形成了五刑、十惡、八議、吏律、民律、刑律、兵律、禮律、工律、商律、農律一百零八卷一千二百八十條律法。

新修訂的《大明律》不僅涵蓋了當下所有能夠涉及到的律法條文,還在一些較難界定的條款之下進行了注解。

包括處理方案,給了更為實際的操作性,一些難辦的案子在新的《大明律》面前都不再是問題。

一切有權力的人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防止濫用權力的辦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

因此,法律細化是很有必要性的。

如果法律沒有明確細致的加以規定,就會導致授權不明,執法者隨意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適用法律,根據“關系”的需要來適用法律。

如此帶來的問題便是滋生腐敗,甚至還導致司法人員、執法人員敲詐勒索、受賄索賄、貪臟枉法、徇私舞弊等方面犯罪嚴重,發案增多。

朱慈烺將這次司法改革進行的很徹底,修改律法,調整了司法機構、加強監察職能。

中央正式的司法機關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稱“三法司”,各自的具體分工有所變化。

刑部,專司審判之職,分別受理地方上訴案件、審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審理京師地區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掌復核,凡刑部所審案件,都須將案卷連同罪犯,移送大理寺復核。

都察院,原本大明的風憲衙門,什么屁事都能管,現在只負責監察文官,對官吏的違法失禮行為有權糾察彈劾。

朱慈烺考慮再三,最終還是給了都察院遇到重大案件可以參與三司會審的權利,三方總比兩方來的穩定。

如果是皇帝親自交代的案件,則還需要三法司會同東緝事廠審理。

至于“九卿會審”,則直接取消了,外行人還是少插手司法案件為妙。

九卿會審,更多的不是審案子,而是大臣之間黨爭的博弈,誰輸誰倒霉。

(九卿會審,即遇有特別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同吏、戶、禮、兵、工部尚書及通政使共同審理,最后的判決須奏請皇帝審核批準。)

地方的司法機關分為省、府、縣三級,府、縣由法院處理獄訟事務,省級的依舊由提刑按察使司處置,因為這部門本來就是單獨列出的。

提刑按察使有權處決一省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須報送中央刑部審核批準。

為了避免刑事案件頻繁,使律法深入鄉村,朱慈烺下旨各地官府,在各鄉重建明初的“申明亭”,用以張貼榜文、申明教化。

凡境內民人有犯者,書其過,明榜于亭上,使人心知懼而不敢為惡。

由本鄉人推舉公直老人三五名,報官備案,本鄉有糾紛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調解,但不準動刑都打當事人,只能動嘴。

如調解后不愿和息,可再向縣法院起訴,正式立案審判。

不服縣法院判決,或者縣法院不受理、拖時間,可以到府級法院繼續告,再不行繼續告到省級的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搞不定,才能進京告到刑部,所有必須一級一級的往上告。

遇到這種情況,都察院的監督能力就要體驗出了,可以彈劾收拾地方司法主官。

如果再發生路引案那般,一路都不管的,那問題就大了,朱慈烺只能從頭到尾再清洗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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