絞明  第328章 多妻稅

類別: 歷史 | 兩宋元明 | 絞明 | 珩毅   作者:珩毅  書名:絞明  更新時間:2020-06-28
 
辦公室里,方南依舊在忙碌著,去年人民軍新占領的四個省都已經步入正軌,方南應該輕松一些,但方南沒有讓自己輕松下來,繼續為了未來而忙碌。

幾乎可以預測到,等人民軍與明廷停戰期限到了,百萬人民軍北上,覆滅明廷,統/一華夏大地,建立新的國家,而對一個國家來說,想要長治久安就必須有完善的法律法規。

現在方南就在規劃制定人民軍以后建立國家要用到的法律法規,當然,方南寫的主要是一個框架,以及少部分核心內容,其他大部分內容由人民軍政府的官員們去填充,甚至要參考明廷法規和前朝法規,最后拿出一部部屬于人民軍的法律法規。

在制定完人民軍的法律法規后,還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修改,想要直接制定出完美的法律法規,這根本不可能辦到。

此時方南正好寫到《婚姻法》。

《大明律·戶律三·婚姻》規定:凡男女訂婚之初,如有疾殘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愿,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方已報婚書及有私約,或雖無婚書但已接受聘財而悔婚者,笞50。

此外,不得收留在逃女囚為妻妾,不得強占良家妻女為妻妾,府州縣長官不得于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監臨官也不得娶為事人妻妾或婦女為妻妾,違犯者依法論罪。

在爵位和宗祧繼承方面,明律仍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如無嫡子,可立嫡長孫,或立庶長子,違者處刑,明律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80;立異姓義子者,以亂宗論,杖60。

在財產繼承方面仍實行諸子均分制,明律規定,嫡庶子男,不問妻妾婢生,只以子數均分;對戶絕財產,無同宗應繼者,由所生親女承受;無女兒,財產入官,妻子是特殊順序的繼承人,寡妻如有子,由寡妻掌管家產,并不發生析產問題;如無子守志,寡妻應與族長擇同宗應繼之人立為亡夫嗣子;如無子而招進贅婿,必須為死者另立嗣子,家產均分。

若是不了解大明律,恐怕很難想象到大明律已經規定到如此地步,許多內容幾近于近現代律法。

然而在真正實施過程中,大明律根本沒有起到想象般那么大的作用,最多就是因為相關事件去告官,作為官府判斷的標準,但更多的是沒有去告官,自己解決。

就比如權貴之家,某個權貴搶占良家妻女為妻妾,這誰敢管。

而對于全天下占據絕大多數的底層老百姓來說,他們大字不識一個,根本不懂法,他們畏懼官府,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會去告官,想辦法自己解決。

方南認為,若是明廷以明律治國,大明上上下下遵守明律,大明就能夠長治久安,只可惜明廷的官員們帶頭不遵守明律,底層老百姓也不懂明律,無法用法律去規范人的行為,或許是天災,或許是人禍,一點觸而全局崩,大明滅亡是遲早的事情。

明律有些價值,不過方南兩世為人,有些內容還是有著很大沖突,最重要一點就是男女地位,這個時代里“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方南比較習慣男女平等。

方南想要強制讓男女平等,這太難了,方南敢做,就要準備面臨人民軍內部的反對,方南的學生、學生的學生不會站出來發對,但底層士卒、官吏、人民軍統治區男人們大部分都可能會反對,而女人們不敢站出來支持方南,這是長時間下來形成的男尊女卑的傳統。

對于這種傳統,方南不能強硬,而是“溫水煮青蛙”,一點一點改變,而且也不需要為了男女平等而去男女平等,真的想要男女完全平等根本不可能,只要女性不被歧視不被欺負即可,工業時代里女性也是重要勞動力。

比如胡筱雅、喬家姐妹在女子學校擔任校長和老師,也有其她女性在女子學校擔任校長,這就是一個很好的開始,未來紡織廠還會有女工,女性的地位就會慢慢提升。

方南還在《婚姻法》中寫著不許任何人納本國公民為妾,只允許為妻。

甚至等到以后報紙出現了,掃盲教育大規模展開,方南打算通過報紙讓民眾了解到一些信息,比如一對夫妻生男生女的幾率是一樣的,若是一部分人多娶妻,另一部分人都無法娶妻,長時間下去男女比例畸形,影響社會安定。

當民眾了解到這些信息并展開議論的時候,方南就可以對《婚姻法》進行修改,不能一步到位直接一夫一妻制,卻可以對男性多娶妻進行限制。

男性娶第一位妻子為正常,當他娶第二位妻子的時候就要繳納“多妻稅”,一半金錢用于建造公共設施,一半金錢用于慈善,當他娶第三位妻子的時候,繳納“多妻稅”額度就要大幅度提升,金錢同樣用于建造公共設施和慈善。

甚至不需要明確的一夫一妻制,只要逐漸提高繳納“多妻稅”額度即可,若是實行一夫一妻制,有錢人也可以不娶妻在外面養女人。

另外結婚年齡需要限制,男女十六周歲為成年,十八周歲才允許成親,早于十八歲成親不給予登記。

登記這一點很重要,原本老百姓娶妻就娶妻,根本不需到人民軍政府登記,但人民軍政府是按照老百姓人頭分田地,突然多出一個孩子,戶口本上寫著還未婚,孩子也沒有身份,根本不會多分田地。

方南將自己能夠想到的內容都寫下來,確定這些內容哪個是建國后就可以立即發布的,哪個內容是建國幾年后再公布。

《婚姻法》重要內容都被方南寫下來,接下來就可以交給官員去填充,明律或者其他朝代的律法都可以作為參考,等到官員們將一部《婚姻法》寫好后,方南還要親自看幾遍,去尋找里面有沒有大的問題進行修改。

即便方南教授一些學生出來,這些學生依舊有著不少時代的局限,只能依靠方南來指引著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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