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不求生  第八十七章 稅改

類別: 歷史 | 兩宋元明 | 明末不求生 | 宇文郡主   作者:宇文郡主  書名:明末不求生  更新時間:2020-07-14
 
天法二十九年,朝廷為改變財政困難重重的局面,除百計羅掘增加收入外,還進行了財政體制方面的變革。

李來亨以周培公為相,成立稅務院,為使財政清理和整頓工作順利進行,后來又成立了隸屬于戶政府的清理財政處,對財務行政機構進行了一系列調整,加強財權上的中央集權。

不久,又設立鹽政院和專賣院,統一進行鹽務體制的改革和國營企業的經營體制改革。

當然最主要的財政改革手段,無疑還是建立在近代銀行金融服務業的發展上。

銀行是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它是經營存款、放寬、匯兌、儲蓄等業務,充當信用中介的一種特殊企業。

在近代資本主義體制之下,銀行主要依靠貨幣資本的經營,通過存款和放款之間的利息差額賺取利潤。

大順的財政機構,原來是行政管理和錢、物保管與支出不分。如戶政府和各省觀察使司本是財政管理機構,但自身又掌握貨幣和物料的保管權力。

中央戶政府設有三庫,即銀庫、綢緞庫和青丘庫(海外黃金金庫),三庫保管著全國送來的錢物。

地方的省、府、縣,亦設有錢物專庫,分屬觀察使和府尹、防御使、縣令親自管理。

這種行政與財物保管合二為一的做法,弊端很多。

周培公主持的中央財政體制改革,首先就奏請在戶政府票號的基礎上繼續試辦銀行。

原奏中說“臣等奏明,在天津設廠制造新式紙幣,建筑廠房,俟機器運到,即行開印,以為整頓財政之造端,宗旨在整齊幣制,廣為推行,收回向用生銀銀元及民間私發鈔票,漸次此中關鍵自以部庫之出納為本源,而尤須設銀行為之操縱維持,始能暢行無阻。各省官商所設票號、錢莊大致雖與相類,特公家未設銀行,則國用盈虛之大局不足以資輔助。見擬先由戶政府設法籌集資本,采取民間銀行章程,斟酌損益,迅即試辦,以為財幣流轉總匯之所”。

可見,大順中央銀行的設立是出于整頓幣制的直接考慮。

經過一段時間的籌備,朝廷在戶政府票號以外,又成立了官業銀行,資本一千一百萬元,主要經營存放款、買賣荒金荒銀、匯兌、劃撥公私款項、代人收存緊要物件等業務,在國家出現緊急情況時,還可向戶政府請求撥款接濟市面,除紙幣發行權外,基本具備了近代國家銀行的主要職能。

到孝宗朝時,戶政府票號和官業銀行合并為戶政府銀行,不久又改稱大順銀行。

戶政府為此厘定《銀行則例》,謂“管理官款出入”為國家銀行“應盡之義務”、“其經理國庫事務及公家一切款項,并代公家經理公債票及各種證券”,資本為2600萬元,主要經營存放款、短期拆息、各種期票的買賣和貼現、買賣生僉生銀、匯兌劃撥公私款項及貨物押匯、代收各種票據、代存緊要物件、發行各種票據以及發行貨幣等。

而周培公主持的中央財稅體制改革中,政事堂會同戶政府、戶政府票號、官業銀行訂立的《統一國庫章程》中又規定國庫分總庫、分庫、支庫三種,總庫設于京師開封,分庫設于各省,支庫設于地方;凡國庫,由庫支大臣管理,其保管出納則由大順銀行任之;國家收支各款,均須匯總于國庫。

為實施這一公庫制度,大順銀行及其前身還先后在天津、上海、金陵、蘇州、廣州、長崎、昭南、金山、甘州等20多個地方(主要是商業大都會)設立了分行或分號達五十多處。

公庫制度改革期間,朝廷又設立了郵政銀行,將輪船郵政存款皆由該行經理。

屬于財政特別會計的公庫由此初步建立。這一時期公庫制度的變化反映出由傳統向近代的轉變首先,實物庫藏繼續縮小;其次,貨幣尤其是銀行信用貨幣在公庫收支中的地位明顯增長。

統一公庫制度的建立,對當時中國的財政和經濟都具有積極意義,貨幣符號代表的財富取代了實物形式的財富,從而改變了呆滯、笨拙的貴金屬搬運調度財政資金的落后方式,不僅節省了搬運費用和損耗,還方便了財政資金的調度和運用,同時也有利于政府在財政緊需時進行透支,并利用存放款進行投資。

通過這種方式,各省的地方官吏也再也無法通過火耗等方式合法貪墨國家財產,基層行政管官吏這一環節上的損耗被完全消滅。

從此以后,各省、各都督府屬地,向朝廷上解財稅的方式不再是笨拙地用大車、海船運輸金銀米麥,而只是簡單地在公庫賬戶增減貨幣符號而已。

大順的財政體系,由此在技術層面上實現了重大突破,邁入了真正意義上的數目字管理層級。

稅制改革是由稅務院執行的,稅制的變化主要體現在貨物稅和印花稅的設立上。

貨物稅的征收一般是在產地或銷場,對象為大宗貨物。繳稅之后,沿途加強稽查,不再重征,這是它具統稅特征的方面。

印花稅起源于17世紀的荷蘭,之后歐洲各國相繼仿行,它是對于一切財產及權利關系的契約、簿據等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目,由荷蘭商人介紹至大順。

此外的稅制改革,如改良舊稅,統一田賦;歸井舊稅,如將地丁、租課、漕糧、漕折、耗羨裁并劃一;擴充舊稅,如煙稅、酒稅、印花稅通行全國;增加新稅,如收益稅類(包括營業稅、財產稅、家屋稅)、所得稅類(包括特別稅、所得稅、通常所得稅、兵役稅)、消費稅類(包括飲料稅、物品稅、使用稅)、行為稅類(包括承繼稅、所引稅、運輸稅)。

周培公還提出朝廷應該對官有財產和官辦實業的收入以及行政規費和罰金等非賦稅收入認真經營,主張通過發行公債的辦法籌措整頓幣制的經費。

這是一個完整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稅制改革方案,孝宗朝以后的稅制基本上是循此演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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